經濟部工業局第52期(93.09月)工業安全科技季刊
交付承攬作業承攬商之管理實務
蔣金城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工安環保室
主任
07-8314141轉301
壹:前言
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名稱定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故是否為承攬關係依上述而論定,各事業單位對承攬業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規定實施承攬作業安全管理,一般企業均認為在實務上比較複雜及困難的一環,以下僅提供本廠承攬管理方式分享各先進參考,如有不周處,懇請不吝來函賜教。
貳、承攬管理內容:
本廠為台灣肥料公司南部之ㄧ廠,目前以生產化學肥料為大宗,現有員工兩百多人,在肥料製造過程中,其承攬作業人員除協力廠商外,包含勞務清理、肥料包裝外,尚包括有,無承攬關係之提液氨、硝酸、硫酸、複合肥料等貨卡司機,更有無雇主之裝肥料上車工人(本廠稱老鼠班)等,為全廠安全計,均全部列入承攬作業,依下列章節實施承攬管理:
七、推動承攬商5S運動
其詳細內容概述如下:
2.
建立承攬作業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基本資料登錄,含括:作業內容、作業期間、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以便做承攬管理資訊管制。
3.
實施承攬商作業安全評鑑:評鑑項目包括工作安全防護、工作品質、配合度、
、施工清理等,於工程完工後,由施工單位送工安及轄區單位等評分,日後
做為發包及承攬管理依據,如評鑑結果為60分以下者,通知承包商停止承攬
工作權半年,特殊危害工安事故者簽請停止承包商承攬工作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勞檢一字第0920023403號令第二
次修正,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十八條檢查注意事項,如違反者將依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並重視以下三項認定告知為不合規定:
(1) 僅於合約或其他書面告知承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辦理」,而未就作業環境危害列舉法規具體防範措施者,應認定為不合規定。
(2) 以制式書面告知只有打鉤,而未具體敘明作業名稱、作業環境、作業危害及其依法令應採措施者,認定為不合規定。
(3) 危害告知前未就作業環境辨識危害,致遺漏某些重要危害,或遺漏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者,應認定不合規定。
2.
作業中安全宣導、訓練
(1)宣導:為做好承攬管理溝通,每年召集承攬商負責人舉行工業安全衛生
宣導座談會議,會議建議事項經彙整送請各有關單位改善,並
進行追蹤列管。
(2)訓練:因廠內承攬作業性質及工作時間不同,集中實施承攬訓練實有困
難,故採多梯次訓練,分下午班、夜間班,採自由登記,人數不足15人不開課,講師由本廠人員義務協助。上課前個人拍照,結訓時由本廠發給「承攬商工安衛生學習登錄證」,登錄證內容包含受訓內容及時數,有效期限為一年,做為核發進廠證依據。
凡有共同作業必須:
2. 不論工程大小遇有共同作業時,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負責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3. 本廠協議組織紀錄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彙整為高架作業(如附件一)、一般作業、氨酸檢修、電氣作業、侷限空間作業等表單,其項目為:(1)工作場所負責人指定(2)工作危害辨識認定(3)工作聯繫及調整之人員選派(4)工作巡視之人員指派(5)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6)查驗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檢查人員證照(7)現場指揮監督作業主管人員查驗(8)安全工作許可是否完成(9)電氣機具管制人員(10)應採取安全衛生措施內容(11)工作範圍及休息場所等指定。
2.承攬作業自主管理:協助承攬商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通知承攬商派員參加缺氧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訓練及工安衛生研討會等。
訂有局限空間缺氧防護計畫,如人員進入槽體、鍋爐等內部清理、檢查或保
養作業時均施實施侷限空間作業等管制,以下為管制內容:
1.缺氧作業前應辦事項:
(1) 由施工及轄區單位依本廠安全工作許可管理要點,簽訂安全工作許可證申請表內作業之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2)由實施含氧量檢測並記錄在許可證及檢點表內。
(3)教育訓練:作業勞工應施予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公告標示:應將下列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勞工
周知:
l 作業危害性及須許可始得進入之警告。
l 進入該場所應採取措施。
l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連絡方式。
l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l 其他
2.進入許可與作業管制:
指派現場作業主管依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檢點表(如附件二),檢點該作業場
所,連同安全作業許可證,經主管簽署後,才可使勞工進入。
3.監督與監視:
n 應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作業主管實施安全措施之監督
n 應指派一人以上之專職現場人員監視作業。
之目標。
附件一
台灣肥料公司高雄廠(高架作業、電焊作業)協
議 組 織 會 議 紀 錄表
承攬作業名稱:
協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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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高雄廠 |
承攬廠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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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工人員: |
承攬商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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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業地點: |
承攬商安全衛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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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負責人: | ||||||
危險作業名稱:高架作業、電焊作業 管制項目:電氣機具、人員進場、安衛管理計畫、安衛自主管理由承攬商安衛人員: 辦理,
台肥高雄廠監工:
查核。
安全措施:施工架、電焊機(以上由承商負責)
安全標示:危險性機械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示(以上由承商負責) | ||||||
承攬商:姓名:
電話: | ||||||
台肥高雄廠監工:
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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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氣機具管制: (1).使用電源應先獲得監工人員許可,並經本廠保養課電機人員同意才可接用。 (2).電焊機設備使用前應先經電氣人員檢查完好才可使用,若發現漏電等異常現
象應立即停用,俟修妥後再可使用。 | ||||||
1.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等防 護措施。
2.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施工台,作業人員應繫掛安全
帶,以防人体墜落受傷。
3.高架作業如預強風、大雨等,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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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範圍及休息場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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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應於施工前實施完成,原稿存於發包單位,影印本二份分別於施工前送交台肥高雄廠工安環保室及承攬商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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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環保室 |
轄區單位 |
監工單位 |
發包單位 |
承攬商 | ||
附件二
台肥公司高雄廠局限空間缺氧作業檢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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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場所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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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進入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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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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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測 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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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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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ppm |
含氧量
% |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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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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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ppm |
含氧量
% |
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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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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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ppm |
含氧量
% |
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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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所危害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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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入人員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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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監視人員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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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隔離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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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人員與外部連繫設備及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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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護設備及救援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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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作業環境檢測應符合下列條件:
1.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三。
2.硫化氫不得超過10ppm。
3.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不得超過其爆炸下限之百
分之三十
4.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之規定 | ||||
課長:
現場作業主管(領班或工程師):
參考文獻:
1.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台灣液氨運輸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規章